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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浦東?南碼頭律師證老夫少妻組合系造謠

        日期:2021-11-23 閱讀: 關鍵詞: 名譽權 浦東?南碼頭律師 誹謗罪

                祖孫合影被造謠成老夫少妻

          11月19日,一位名叫“飛哥在東莞”的網友,圖文并茂地發帖稱:“73歲東莞清溪企業家豪娶29歲廣西大美女,88萬禮金+88萬二房公寓+豪車一輛。”消息在網上快速擴散后,有網友發現,照片是幾年前一名女生和外公拍的寫真,被該賬號盜用。11月21日凌晨,名為“_Niki君_”的博主刊出長文,回應被造謠“老夫少妻”一事。“_Niki君_” 表示,前幾年為滿足外公的心愿,她于2018年12月29日在小紅書發帖曬出自己和外公游玩上海的照片,之后又陸續曬出自己陪外公拍的寫真。但近日她被朋友告知發現部分圖片出現在某網絡平臺并被寫成了“老夫少妻”的故事……

          博主表示自己非常崩潰對其生活已經造成困擾并已經聯系律師要嚴肅追責她希望能將當事人行拘還在收集證據11月21日中午,博主又發文表示:關于被造謠,一定“剛”到底。她表示,律師告知她所希望的讓造謠者被刑拘/行拘的處理辦法都幾乎不可能,甚至報警幾乎無法立案。律師告知,過往被造謠受害人(甚至上熱搜程度的受害者)的維權費用甚至高達數10萬之高,并且維權之路甚至按年計算,這讓她一度氣哭到失言和崩潰。

          博主表示:“最大的崩潰點在于,實在想不通也氣不過憑什么我要承受這些!我只想讓造謠者受到應有的制裁和懲罰竟然會如此難!如此繁瑣!但我依然會選擇維權到底。我覺得只有這樣才會給熱愛造謠的人足夠的威懾力。”對此網友也紛紛表示“支持維權!”

         

          涉事賬號已被封禁 曾刪帖并更名

          據報道,11月21日在今日頭條搜索“飛哥在東莞”時,顯示的相關用戶卻是一個名叫“東莞故事會”的賬號。有網友稱,這是因為對方在事情發酵后,先是刪除了相關文章,后又將名字改成了“東莞故事會”。另據@_Niki君_貼出的相關截圖顯示,她曾向造謠者私信,希望對方不要亂寫,并要求對方公開道歉,而對方的今日頭條賬號名稱正是“東莞故事會”。

          11月21日17時18分,頭條號平臺管理官方賬號發布關于“飛哥在東莞”的處罰公告。公告稱,近日網絡上傳播的“女生與外公游玩照被造謠是老夫少妻”一事得到網友廣泛關注。平臺收到用戶舉報稱,頭條號“飛哥在東莞”,現已改名為“東莞故事會”,將一位女生和自己外公游玩上海時拍的一組照片寫成了“老夫少妻”的故事。經核查,該賬號系編造謠言誤導用戶,挑撥公眾情緒,平臺已對該賬號予以封禁處理。
         


         

          人民日報發聲:把祖孫照造謠成“老夫少妻”,這樣的“謠棍”必須依法嚴懲

          親情洋溢的祖孫照,被造謠成為老夫少妻,實在荒唐。對當事人來說,謠言嚴重影響了她的生活,并殃及其家人,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對社會來說,為了博眼球賺流量,毫無底線的行為傷害公序良俗。

          目前造謠者已刪除圖文,并將賬號名稱“飛哥在東莞”改為“東莞故事會”,平臺已對該賬號予以封禁處理。顯然,這事不能算完。受害者已聯系律師維權,要求嚴肅追責。這種行為絕非刪帖就能完事的。翻看“飛哥在東莞”的舊帖,可知此人是“慣犯”。一些帖子內容,不是老夫少妻就是少夫老妻,且佐以“土豪”“美女”“豪車”等字眼,充斥著濃濃的輕佻氣息。

          不難判斷,這是一個拙劣的營銷號,干的是性質惡劣的勾當,為了博取關注無所不用其極。“開篇一張圖,內容全靠編”,把充滿親情的祖孫合影配上“73歲東莞清溪企業家豪娶29歲廣西大美女”的文字說明,太無法無天。受害者完全有權利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他們為圖私利,損害的是社會公益,有關部門理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此,監管部門對這種亂象理應零容忍,持續推進網絡亂象整治行動,采取有針對性的舉措,對這類個案堅決依法打擊,以儆效尤,維護網絡空間的清朗。
         


         

          律師建議:要及時固定侵權證據

          律師事務所浦東?南碼頭律師認為,如果博主所說屬實,“飛哥在東莞”的行為肯定構成民事侵權,從人格權角度,嚴重侵犯了當事博主的名譽權,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網絡侵權訴訟,要求其刪除所有侵權內容,向受害人道歉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至于是否構成誹謗罪,則要看誹謗行為是否能達到情節嚴重的構罪標準,難度相對會比較大。但受害人可以報警,要求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浦東?南碼頭律師建議,不管是哪種情形,首先要及時固定侵權證據,對互聯網平臺的侵權行為,可以通過司法區塊鏈存證平臺等新型方式及時保存證據,為后續維權追責掃除障礙。

          

          侵犯名譽權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條的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因此,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受害人該如何維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浦東?南碼頭律師同時也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一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根據本條的規定,名譽權人有權請求媒體對不實報道內容進行更正或者刪除,但前提是其有證據證明該媒體報道的內容是失實的。因此,在發生侵權時,受害人應該及時保留、固定證據,其可以委托公證處對相關信息及網絡名稱等進行公證,以方便后續維權。上海損害賠償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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