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幾千杯酒遇見知己,但過量飲酒會引起身體不適甚至死亡。近年來,共同飲酒造成傷亡的法律糾紛案件并不少見。以前,我們分享了共同飲酒者被判負責的案例,但只要共同飲酒出了問題,我們就不必承擔責任。今天嘉定附近律師事務所帶我們來看看這樣的案例。
01、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晚,張等14人應劉的邀請共進晚餐。晚餐時,張、王、高和劉喝了一瓶白酒。晚飯后,張在妻子和女兒的陪同下去高家打麻將。之后,張和妻子和女兒回到酒店休息。當晚12點,張因身體不適去醫院。住院病例顯示,張被診斷為急性腦梗死(后循環)。此后,張因腦梗死、高血壓、多發腦動脈硬化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療。張認為,作為酒局的組織者和飲料供應商,劉沒有履行引導在場人員合理飲酒的義務,應對酒后住院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將劉起訴法院。
02、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過錯責任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劉和原告張在聚會前不知道,劉不知道張的身體狀況,被告劉雖然提供酒,但沒有證據證明劉提供酒的質量問題,從證人關于原告張的精神狀態陳述(張喝得很開心,喝酒后精神狀態也很好)和張的酒后打牌行為,與過度勸說或放任過度飲酒后的精神狀態不一致,現有證據不足以確定劉知道張的身體狀況不適合飲酒,被迫或放任飲酒,所以劉對張的突發疾病沒有過錯。張及其家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知道張患有高血壓、冠心病、腦梗死等嚴重疾病,甚至在妻子多次提醒下仍與他人飲酒,飲酒后未及時休息參與打牌,對突發疾病有重大過錯。因此,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劉某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03、法官提醒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飲酒時應注意自身安全,控制飲酒量。如果共同飲酒者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沒有惡意勸說、灌酒、誘導飲酒等行為,而飲酒者明知自己患有不適合飲酒的嚴重疾病,在他人多次勸阻的情況下仍然堅持飲酒,飲酒的不良后果不能歸咎于共同飲酒者。
04、律師解析
嘉定附近律師事務所注:共同飲酒者在下列情況下應承擔法律責任。
聚會飲酒是一種友誼行為,飲酒者應相互承擔適當的安全注意義務。如果宴會發生事故,共同飲酒者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 強迫性說服酒精。如果你用不喝酒,朋友不夠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當對方喝醉了,沒有自制力時,你仍然建議他喝酒。
2. 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還勸酒。比如知道對方身體狀況不適合喝酒,還勸他喝酒誘發疾病。
3. 沒有安全護送醉酒者。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者就不會把他送到醫院或安全地送回家。
4. 酒后駕車不勸阻,造成事故等損害。一旦飲酒者想開車,飲酒者必須盡量勸阻,避免有害行為,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