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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五一小長假來襲組織聚會飲酒須注意

        日期:2022-04-26 閱讀: 關鍵詞:

          家有喜事,請客吃飯。這是人之常情,司空見慣。但宴會上賓客飲酒,客人酒后死亡,組織請客的人要承擔責任嗎?上海市著名律師前來解答。

         

          客人飲酒過量死亡,組織者承擔了法定救助義務不擔責

          2021年1月9日晚,劉先生去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聚會進行到尾聲時,劉先生已經難以支撐,步伐踉蹌。25小時之后,58歲的劉先生因為急性酒精中毒,并吸入性肺炎,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死者劉先生的家屬將聚會的組織者張先生告上法庭。原告稱是被告張先生因為要過生日,飲酒的過程長達五六個小時,導致受害人劉先生飲酒過量。在劉先生出現昏迷等危險情況下,未及時救助,未及時送醫治療,不管不問最終導致了劉先生去世的嚴重損害結果的發生,要求被告張先生賠償79萬余元。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張先生面對劉先生的酒后狀態,是否必須將其送醫;二是聚餐過程中張先生是否對劉先生盡到了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

          對于第一點,根據各方的描述,劉先生醉酒后表現為走路搖晃、瞌睡等,與一般醉酒無異。原告未能證明劉先生在當晚23時37分左右起身去洗手間時,即昏迷失去意識。張先生和同席人只能認識到劉先生處于一般的醉酒狀態,而在一般醉酒的情況下,通常不會需要立即送醫。此外,張先生對劉先生進行過心臟支架手術的事實事先并不知情,故不能認識到其生命有可能處于危急狀態。因此,以張先生未及時將醉酒后的劉先生送醫為由而認定張先生具有過錯,明顯是對張先生的苛責。

          對于第二點,聚會組織者應當控制飲酒局面,并對醉酒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整個宴會期間,均沒有勸酒、罰酒等行為,亦即劉先生的醉酒狀態完全是其自己導致的。面對已經處于醉酒狀態的劉先生,張先生和同席人有攙扶、打電話通知家屬、委托酒吧服務員進行看護的行為,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劉先生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酒量、身體狀況、飲酒后的危險有清醒的認知。由于其醉酒狀態完全由其自己導致,故應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張先生對劉先生的安全保障義務認定并不高于對一般醉酒者的標準,張先生已盡其安全保障義務,對劉先生的死亡結果沒有過錯,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規定中有兩個關鍵詞:危急情形和法定救助義務。
         

          本案中劉先生處于危難情形嗎?

          劉先生上廁所被人攙扶,后來出現了嘔吐和昏昏欲睡的狀況一般看來此種情況下是醉酒了,醉酒的人的認知水平和對危險的判斷力都會不同程度有所降低,這時他們需要幫扶和救助,應視為處于危急情形。

          在有危急情形情況下,過生日請客的張先生他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嗎?法定救助義務都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做了一個原則性、指引性的規定,就是具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對受到侵害或處于危難情形的自然人應當及時施救。

          關于法定救助義務的主體,最高院主編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叢書分析一般包括的情形有三種。1.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有救助義務的。比如公安、衛生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負有的救助義務。比如一些具體法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了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對受傷人員的先行組織搶救義務?!睹穹ǖ洹返诎税俣l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睹裼煤娇辗ā返?8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采取搶救措施。2.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倬攀藯l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通常情形下,安全保障義務也包括了在遭受危險時應當及時救助的義務。3.其他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主體,比如基于特定關系,像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夫妻之間;基于合同關系,基于先行行為也可能會產生法定救助義務,這些還需要結合具體情形在實踐中進一步探討。

          本案中,張先生和劉先生人之間就形成了特定的主賓關系。要賦予張先生法定救助義務嗎?法院認為,從堅持民事主體權益對等原則、從遵守公序良俗、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角度出發,都要賦予張先生法定救助義務。

          張先生作為組織者應該控制飲酒局面,不得勸酒、頻繁敬酒、賭酒、罰酒等;同時要及時勸阻過量飲酒者,遇到醉酒情況,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醉酒者進行照顧,不得放任醉酒者獨自外出,包括遇到突發疾病的醉酒者要緊急送醫等。
         


         

          安全注意義務的邊界是什么呢?

          安全注意義務應以普通人的認知水平與行為能力為限??深A見性應該是聚餐組織者責任的邊界,對于無法預料的突發情況造成的損害后果,組織者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中為什么沒有認定張先生的侵權責任?我們認為醉酒已威脅到劉先生生命這種突發情況是其無法預料到的。第一,張先生不知道劉先生曾經做過心臟支架手術,健康的人在醉酒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受到生命上的威脅;第二,據相關在場人包括酒吧服務人員和其他同飲者回憶劉先生是因為醉酒睡著了,還會發出打呼嚕的聲音,家屬認為其起身被攙扶去洗手間時已是昏迷了,但是依據現有證據難以客觀證明出現意識障礙的確切時間,所以根據普通人的認知難以判斷劉先生在嘔吐之后被看護過程中已經出現了區別于常規醉酒的意識障礙。綜上,張先生將劉先生作為一般醉酒者去照顧,未違反相關注意義務。

         

          對于組織聚會飲酒,上海市著名律師提示:

          聚餐飲酒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習俗,適量飲酒可以活躍聚會氣氛、促進感情交流。也形成了一種酒文化。上海市著名律師希望公眾在享受這種文化的過程中,不管是組織者還是參與者都保持理性,文明飲酒,杜絕不良風氣。

          第一,對于宴會參與者而言,飲酒須對自己負責,根據自身情況量力而行。宴會參與者本人最了解自身情況,也是對自己行為負首要責任的人。參與者應當謹慎決定是否參加聚會,在聚會中應對醉酒的危險和后果有清醒的認識,并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身體情況、自身酒量等具體條件決定聚餐中是否飲酒、飲酒多少。在身體出現不適或感到醉意時應及時停止飲酒,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而不能過度依賴聚會組織者的照顧。另外,宴會參與人應防止被不良的飲酒風氣裹挾,如果聚會中遇到不合理的勸酒、罰酒、賭酒、過度頻繁的敬酒,應當及時拒絕繼續飲酒,切莫因“面子”“人情”犧牲健康。宴會組織人、參與宴會的人員之間可以相互提醒飲酒適量,如有過量飲酒的情形及時勸阻,盡量避免醉酒的情況發生。

          第二,對于聚會組織者而言,組織聚會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義務。聚會組織者應履行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若宴會參與人醉酒,組織者應履行扶助、照顧、護送的義務,保障該飲酒人的人身安全。舉辦宴會時,組織者準備的酒類數量應與參與宴會的人數相適應,并提醒參與人適量飲酒、勸阻過量飲酒的行為。當發現參與人醉酒后,應當及時通知該參與人的家屬,將該參與人安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放任其獨自外出。遇到突發疾病的醉酒者要緊急送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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